陕西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2022-0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提高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水平,确保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是指依据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所储备的成品白砂糖、方便食品、瓶装饮用水、卫生清洁用品、照明用品等重要商品储备。

第三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储备期,储备实行政府委托、企业代储、常年保持规模、结合经营适时更新、储备费用适当补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管理制度,储备商品所有权属于代储企业,应急动用权属于省政府,实行契约方式管理。

第四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所需储备费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从相关专项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  从事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代储企业、储存仓库(统称“承储单位”)的资质;下达年度委托代储商品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储备商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储备商品动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储备商品费用补贴标准,并根据开支变动情况,提出储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意见;具体办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承储单位费用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要商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和管理。主要包括:审定储备商品费用补贴标准;审定各承储单位的贷款利息、包租保管费、损耗补贴、投放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数额,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对省级储备商品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有关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配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按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不定期检查本地承储单位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根据储存条件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承储单位意见。

第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代储商品的生产、采购和在库管理工作。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储备计划,在规定的承储期内,按签订储备合同明确的时限、质量要求保证储备商品足额入库;结合企业日常经营,适时对储备商品进行轮换更新,并自负盈亏;认真执行下达的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及时出库投放;按规定报送应急储备管理相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在规定储备期内确保储备商品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费用财政补贴申领等事项。

第三章  储备品种和规模

第十条  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品种规模为:

1.省级食糖储备,按保证100万人1个月需要量安排,品种为白砂糖。

2.方便食品储备,按保证100万人3天需要量安排,以方便面、饼干为主,其中部分为清真食品。

3.瓶装饮用水储备,按保证100万人3天需要量安排,规格为每瓶500-600ml装。

4.卫生清洁用品储备,按保证100万人1个月需要量安排,以小包装的消毒液、洗手液为主。

5.照明用品储备,按保证100万人约33.3万户居民3个夜晚照明需要量安排储备蜡烛,并适当储备部分适应性强、用途广泛、使用方便的户外应急电源。

第十一条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需要,可适时对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品种规模做出必要的增减调整。

第四章  承储单位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陕西省内注册且加工生产或购销经营范围包含一种以上省级应急储备商品的独立法人单位。

 2.具有符合储备商品质量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或砌体结构的储存仓库,室内地坪高于库区地坪,防火、防水等符合消防安全有关标准规定。

3.具有满足储备商品入库、出库和储存需要的库房装卸堆放、温湿度监控、通风除湿等设施设备,以及自有物流运输车辆,或与第三方物流运输企业签订有长期协作合同。

4.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先进,产品有注册商标且质量优良;流通型企业在省内1个以上设区市开设有综合经营的直营连锁商场、超市,且经营规模大,配套渠道畅通。

5.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重合同,守信用,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积极履行社会职责,近3年内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无欺诈、违规经营、偷漏税等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7.食糖代储企业储存库仓库设计总储存规模应在5000吨以上,日入库能力不低于300吨,日出库能力不低于300吨,综合日吞吐能力不低于500吨。

8.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省级重要商品承储单位的布局,按照保证重点城市、兼顾全局平衡和考虑历史灾情等因素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销售网络健全、流向合理、仓储条件良好、便于管理调度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资质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设施条件,自愿承担省级应急商品储备的相关承诺等。

2.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件与契约。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土地使用权证明或未来3年生产经营场所与储存设施租赁证明,与第三方物流运输企业1年以上协作合同等。

3.财务报表。包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4.相关证明材料。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有关企业近3年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企业资质、信用报告、荣誉证书等。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资质审定流程:

1.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

2.所在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核实申报单位资质情况并择优推荐;

3.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立承储单位认定专家工作组,依照规定审核申报材料并实地查验,提出拟定承储单位名单;

4.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上公示拟定承储单位名单;

5.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确定承储单位并通报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对承储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淘汰退出机制。凡被取消存储资质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承储资质。

第五章  入储与在库管理

第十七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储备计划的意见,商省财政厅确定后分品种下达承储单位,抄送有关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单位、有关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入储计划向银行贷款或用自有资金,在规定时限内组织生产或购进入库符合相关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足够数量储备商品,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或拖延计划。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因自身原因或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任务,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并通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将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与企业自营周转库存分开,实行专仓或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建立储备商品台帐,注明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时间、入库时间、保管员姓名等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储存地点。

第二十二条  承储单位在储备计划期内可根据商品质量特点和常年储备、保持规模、先进先出、滚动轮换的原则,结合日常经营适时更新轮换,并确保轮换中储备量不低于承储计划的80%,确保应急动用时能按承储计划数量100%足额调用。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每月、每季度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重要商品应急储备数据及相关信息,真实、及时反应所承储的重要商品储备数据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储备商品在库正常更新轮换和储备期满出库中发生的盈亏,由承储单位自负。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足够数量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在库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不得将省级储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单位变更经营主体或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财政厅。

第六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七条  当全省或者部分地区(设区市以上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列入省级应急储备的某种重要商品出现市场脱销,或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出现其他紧急事项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动用省级储备商品的意见建议,提出动用储备计划并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数量和投放安排,或根据省政府动用指令直接下达动用计划。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必须遵照所下达指令,在规定时限内利用自有或协作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车辆,将应动用数量的储备商品足额出库装车、安全运输到指定投放地点,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动用计划。储备商品应急动用后,承储单位应当及时足额补充到位。

第二十九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的投放,主要发挥流通型承储单位市场信誉度高、网点分布广泛、实行连锁经营、商品统一配送、质量价格易控的优势,必要时由投放地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择优推荐并确定承担省级重要商品投放的大型(连锁)企业作为应急投放定点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条块结合、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投放网络。

流通型承储单位应制定重要商品应急投放预案,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三十条  储备商品的投放必须保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保本微利且不高于当地前1日市场平均价的价格、按省政府规定的方式定向、定量或定时敞开销售。任何单位不得违规批发卖大户,也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第七章  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省级储备食糖和方便食品中方便面的财政补贴费用包括占用资金利息、仓租保管费和损耗;瓶装饮用水、卫生清洁用品、照明用品的财政补贴费用包括占用资金利息和仓租保管费。

省级储备商品占用资金利息按计划储备商品数额内实际储备量所占用资金和一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其中储备商品价格,生产型承储单位按成品入库价格计算,流通型承储单位按商品购进价加到库合理运费计算,在年初下达储备计划时调研确定。

省级储备食糖仓租保管费结合承担省级储备食糖库点当年经营性食糖储存的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中央储备糖库收费标准执行。其它重要商品仓租保管费按当年经营性日用品通用仓库收费标准,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财政厅在下达年度储备计划时核定。

省级储备食糖和方便食品中的方便面,由于商品特点及储存和经营上的影响,易造成商品价值损失,每年按实际储备价值,食糖给予10‰(其中途耗3‰,库耗7‰)的损耗补贴,方便面给予10%的损耗补贴。

第三十二条  储备商品应急调运投放产生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分装销售费用,作为合理成本,可在出库价格基础上顺加作为商品投放价格消化。如因执行省政府指定销售价格而发生的价差损失,在投放结束后20个工作日,由承储(投放)单位申报并提供相关票据,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省财政厅审定,由财政资金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每年6月、12月后5个工作日内,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商品计划执行情况,填制《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各承储单位的补贴申报表审核后编制汇总表,填制《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表》,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在收到结算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到位。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商品财政补贴与价差收入。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与有关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承储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2.向承储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储备商品入储、更新轮换、出库动用及应急投放等计划执行情况;

3.调阅储备商品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4.查处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票据资料,积极配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和有关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储存仓库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省级承储单位资质。

第三十七条  承储单位在储备计划期内,如非不可抗力未按期完成储备计划,发生弄虚作假、帐实不符等违约事项,故意拖延,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储备商品在库因保管不善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按规定取消其省级储备商品承储单位资质,并依照省信用管理规范,将该企业录入企业失信“黑名单”。

第三十八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和承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储备食糖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商发〔2012〕130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部分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13〕412号)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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