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7
此次《条例》修订,主要是突出了“六个强化”。一是强化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强化粮食产后、流通全程监测监控。二是强化入库出库检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都要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三是强化库存质量管控。粮食储存期间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的要及时出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不得使用禁用的化学药剂,不得超量使用化学药剂。四是强化运输过程质量管理。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五是强化食用用途粮食管理和被污染粮食处置。对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监控、及时处置。六是强化法律责任追究。针对违反粮食质量安全要求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总之,这次《条例》修订强化了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更安心、更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