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4-11

各设区市、杨陵区、韩城市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有关单位,省粮食行业协会,省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的意见》(陕政发[2013]6号),省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实施放心粮油


                                                            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7日


 


“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的意见》(陕政发[2013]6号),在全省全面启动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的重要意义


    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是通过整合和利用现有粮食行业及社会资源,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将“放心粮油”产品和省内外知名品牌的粮油产品供应给城乡居民,是一项保障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工程,也是全省“粮安工程”的重要子项之一。各级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程作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惠及三秦百姓”民生理念的重要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全力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加大扶持,积极培育“放心粮油”企业、产品和经营网络,努力推进“放心粮油”六进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超市、进学校、进军营、进餐饮企业),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放心粮油”产品。


    二、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保证粮食质量安全为宗旨,以政府引导和扶持为保障,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品牌效益为基础,积极培育发展“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诚信便民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放心粮油”经营网络,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质量安全、品种丰富、价格合理的粮油产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服务民生的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坚持服务民生,积极采取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同时服务好学校、部队等特殊群体。


    2、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示范带动,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坚持把“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与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建设、军粮供应等粮食工作相结合,与“万村千乡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镇超工程”、农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等相结合,统筹发展。


    3、坚持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整合粮食应急保障供应网点、购销网点、应急成品储备承储点、军粮供应站点、粮油加工企业营销网点,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合理布局,防止重复建设。


    4、坚持企业运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坚持诚实守信,诚信经营,取信于民,切实把“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做成政府满意、群众信得过的放心工程。


    5、坚持质量第一、品牌经营的原则。培育和发展“放心粮油”企业、产品和经营网络,要始终坚持以产品质量为核心,走品牌化道路,围绕质量和品牌发展企业、做强企业。


    (三)总体目标


    在今后3年时间里,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粮食行业及社会资源,培育扶持一批“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部分人口密集社区、中心村规范认定挂牌1000个“放心粮油”示范店和1000个“放心粮油”经销点。到2015年,在全省城乡基本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网络化“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努力实现“放心粮油”在我省城乡全覆盖。


    ——2013年和2014年,每年规范认定挂牌300个示范店、300个经销点,同时每年试点建设5个“放心粮油”配送中心。


    ——2015年,规范认定挂牌400个示范店、400个经销点,同时试点建设5个“放心粮油”配送中心。


    三、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的主要任务


    (一)从源头上确保粮油质量安全


    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三品一标”认证等,建立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增强优质粮源的供应能力。各级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粮油检测机构,增加必要的检测装备,提升检测水平。坚持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加强收获和库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全面实施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切实做到积好粮、好积粮。支持粮油加工企业与粮食收储企业合作,积极为粮油加工企业提供优质粮源。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粮油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监管,严格粮油产品生产许可及退出制度,依法查处、取缔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粮油产品市场的全面检查和集中整治,加大粮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测和抽查,禁止不符合要求的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二)加快实施名牌品牌战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农业等有关部门指导粮油企业加快实施名牌战略,加大对粮油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粮油流通与生产的协作,推动粮油生产企业和品牌整合,支持“放心粮油”企业申报“陕西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陕西著名商标”以及“三品一标”认证等,提升我省“放心粮油”的品牌效应,以名牌品牌战略助推“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支持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开发主食产品,不断提高主食工业化比例,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为城乡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放心粮油”产品。


    (三)规范建立“放心粮油”经营网络


    1、网络构成。“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是“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的重要载体,由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组成。配送中心是能够为大宗用户、自身网点和其它经营网点提供“放心粮油”产品及其它商品配送经营业务的企业;示范店是以粮油产品批零为主,经营品种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的“放心粮油”示范性经营门店;经销点是以粮油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的零售为主,经营品种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的“放心粮油”销售点。


    2、规范认定。“放心粮油”经营网络采取企业建设、统一标准、自负盈亏、财政奖补的方式建立,尽量利用现有成熟的粮油和商贸营销渠道,对其进行改造提升,改善环境,规范标准,防止重复建设。各市、县(区)要结合粮油消费量、人口、交通、区位以及仓储、加工等因素,对本地“放心粮油”经营网络进行统一规划。示范店、经销点分别由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规范认定并挂牌,各类所有制粮油经营者均可申请,具体申报和认定办法由各市粮食局负责制定。配送中心由省粮食局在调研基础上,依托大型粮油企业及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试点建设并认定挂牌。经认定的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媒体上进行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放心粮油”经营管理制度


    各地认定挂牌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均为独立的经营实体,要严格依法经营,坚持质量第一,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省粮食行业协会评定的“放心粮油”品牌和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对认定的示范店、经销点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统一店名标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质量承诺,各市要按照店名标识、编号要求,以及服务规范(详见附件2)和质量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3),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索票索证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等(详见附件4),维护“放心粮油”的信誉。要以“放心粮油”经营网络为载体,积极推进“六进”活动,使更多的消费者能够便利的购买到放心的粮油产品。各地在保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军、科研院所、学校和救灾优抚用粮时,应优先从“放心粮油”经营网点选用。


    (五)加强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的日常监管。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把“放心粮油”企业、“放心粮油”产品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动态监管。要充分发挥各级粮油质检机构的技术优势,对“放心粮油”企业、“放心粮油”产品和“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经销点经营的粮油产品实行定期抽检,对不符合条件和违规者坚决予以查处和摘牌。要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举报,对反映的问题及时立案查处。


    (六)积极培育“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


    省粮食行业协会要继续做好全省“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按照“宁缺毋滥、确保质量”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审查。同时择优推荐申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要对取得“放心粮油”称号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复审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对产品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违法违规企业,要取消“放心粮油”称号。各级粮食部门也要加大行业指导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培育“放心粮油”企业和产品,不断提高粮油产品质量,为“放心粮油”经营网点提供安全可靠的粮油产品。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是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后三年需要全省上下全力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市、县(区)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实现预定目标。各成员单位要从有利于推进“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实施的原则出发,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发挥联动作用,全力推进“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市、县(区)粮食局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建议,争取本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与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农业、商务、供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协调推进“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要主动争取发改、财政、税务、农发行等部门的政策、资金支持,为工程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条件,切实把这项民生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做好规划布局。各市、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地粮油经营者的摸底调查,全面掌握粮油经营者的数量、经营场地规模、经营量、辐射区域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人口、区划、粮油需求等因素,统一规划布局,科学提出本地“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的总体目标、规划布局、建设思路和工作措施,为促进“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四)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迅速启动实施“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要根据本地的规划布局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政策措施,落实扶持资金,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和运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强化粮油市场监管,加大宣传力度,为工程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省“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并根据督查和考评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和表彰。各级、各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把“放心粮油全覆盖工程”打造成政府满意、群众放心的民生工程。


 


    附件:1、陕西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


          2、陕西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服务规范


          3、陕西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质量承诺书(样本)


          4、陕西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制度(样本)


 


附件1:


 


陕西省“放心粮油”


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


 


    一、放心粮油示范店标准


    1、以粮油产品批零为主,经营品种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陕西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粮油”品牌和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3、营业面积20-30平方米,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4、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


    5、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6、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有一定文化程度,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7、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8、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有避免散装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9、有避免散装粮油、杂粮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放心粮油经销点标准


    1、以粮油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的零售为主,经营品种能够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陕西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粮油”品牌和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近2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3、营业面积10-20平方米,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4、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有统一规范的标牌标识。


    5、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通讯设备。


    6、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诚实守信。


    7、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8、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有避免散装食品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


    9、超市粮油经营区、粮油批发市场经营户、粮油加工、经营企业专营店等按照“放心粮油”经销点标准规范认定。


    10、有避免散装粮油、杂粮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三、放心粮油配送中心标准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信誉良好。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经营范围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按要求规范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确保经营粮油产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2、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省、市级配送中心,下同)、500平方米(县级配送中心,下同)或能满足各类商品3—5天配送周转量使用的相应面积;营业用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省、市级)、50平方米(县级),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省、市级)、15平方米(县级);经营商品品种能够满足经营的配送需求。


    3、营业场所进行简洁装修,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有与所经营商品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商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4、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5、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6、各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具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社会专门培训机构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诚实守信。具体经营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


    7、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8、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陕西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放心粮油”品牌和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要保留粮油供货者及粮油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其它商品必须是经相关部门检验认定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的产品。


    9、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要如实记录供货商、供货时间、规格、质量、数量和销售对象、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并按要求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10、建立不合格粮油商品退市制度和召回制度。对自行发现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粮油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召回、追溯措施,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有避免散装粮油、杂粮受到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


 


附件2:


 


陕西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


服  务  规  范


 


    各市要按本规范内容,在本市范围内统一样式,在挂牌示范店、经销店、配送中心内悬挂公示。


 


一、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


二、保证质量  价格合理


三、尊重顾客  优质服务


四、仪容整洁  举止文明


五、接受监督  履行承诺


 


附件3:


 


陕西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


质 量 承 诺 书(样本)


 


    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并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内容和样式,在挂牌示范店、经销店、配送中心内悬挂公示。


    一、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所销售粮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所销售的粮油产品为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省粮食行业协会评定的“放心粮油”品牌和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绝不掺杂使假。


    四、保证粮油产品质量,计量准确,不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五、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粮油产品,及时给予退换。


    六、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粮油产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停止销售、清理、登记、封存、处置等措施。


    七、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承诺人:


 


附件4:


 


陕西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


经营管理制度(样本)


 


    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并在本市范围内统一内容和样式,在挂牌示范店、经销店、配送中心内悬挂公示。


 


(一)质量管理制度


 


    一、强化粮油质量的管理,增强质量意识,不得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销售过期、变质、不合格和假冒伪劣的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对所销售粮食质量全面负责。


    二、严格粮油产品进货渠道,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必须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省粮食行业协会评定的“放心粮油”品牌和取得“QS”认证、省内外知名品牌的产品,确保粮油质量安全。


    三、加强对购进、库存、销售粮油产品的质量验收和检查,确保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可靠。


    四、把好每一批次粮油产品的质量关,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不合格粮油产品进店销售。


    五、粮油储存按照国家储藏技术规范执行,严防污染,尤其是防止各种化学品的污染,不得使用防护剂防止害虫和螨类。 


    六、运输粮食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七、已超过保质期的粮油产品必须及时下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积极认真地做好粮油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及时主动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争取让每一个消费者满意。投诉处理结果要记录在案。


 


(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必须有效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健康证等必须随时可出示。


    二、从业人员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熟悉《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要求。


    三、设立卫生监督员,每天对上岗人员、粮油产品、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店面内的营业区和生活区有明显区分、隔离,店内通风明亮,卫生整洁,保证营业场所卫生。


    五、存放或接触粮油的器具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洁,符合卫生要求。待售粮油产品不得露天存放,粮油储存区域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腐、异味或其他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六、制定并落实有效防鼠、防蟑螂等措施,达到店内无鼠、无蟑螂。


 


(三)索票索证制度


 


    一、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供货商验证并索取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上述进货方的证件、报告要及时更新,以保证索取证件有效。


    二、在进货时索取载有粮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三、对粮油产品所取得票证等资料,要在显要位置予以公示,或随时出示,供消费者查询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上述有效证件、质检报告和票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购销台账制度


 


    一、购销台账是对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进货来源和销售去向进行记录,实施质量追溯的依据。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所经营的粮油产品均要建立购销台账。


    二、进货时,如实记录购进粮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者完整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和凭证。


    三、销货时,如实记录销售粮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量购货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对零星消费者出具载有销售粮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购物凭证。


    四、购销台账要记录清晰,数据真实全面。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追根溯源,及时通知消费者和生产者。


    五、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购销台账能够随时供有关部门检查。


 


(五)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


 


    一、收验货时发现粮油有以下现象的要立即退回,拒绝进店:


    1、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清晰或没有的;


    2、包装不整、破包或被污染的;


    3、粮油有异物、异味或者霉变的;


    4、无“QS”标识或生产企业名称不详的。


    二、销售中发现粮油有以下质量问题时,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1、发现粮油质量不正常的;


    2、发现粮油存在普遍性质量问题的;


    3、接到有关粮油质量问题可能或已造成人身伤害的;


    4、按有关部门要求,须停止销售的粮油产品。


    三、对不合格粮油产品的召回,要根据消费者的意愿,相应进行退换货处理。


    四、对已查明存在质量问题的粮油,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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